新开餐饮经营场所有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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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开餐饮经营场所有规定

  读者吉荣富来信反映:他们居住的姚虹东路298弄小区3号底楼开了家姚虹面馆,烟味道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。他想了解对新建餐饮经营场所有什么规定和要求。
  根据2003年10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第10号令,在本市中心城、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,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:1,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;2,所在建筑 
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;3,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、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。
  在本市中心城、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,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。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,烟排放口位置与居民住宅、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,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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